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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344号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344号原告王一×,农民。被告王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久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贵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