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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6号

葛生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6号罪犯葛生江,男,生于1989年8月23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兰刑初一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同年9月4日维持。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获积分268分,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生江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瑞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