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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字2272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德明、吴木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8-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白德明;吴木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字2272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超,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系。被告白德明,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吴木兰,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德明、吴木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德明、吴木兰的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德明、吴木兰的银行存款62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