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民初22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徐继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徐继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59号。负责人张丽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继超,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徐继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怡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