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7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刘云才,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李瑞洪,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云才与被执行人李瑞洪、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瑞洪、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云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支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云才自愿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支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