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194号
申请执行人:方根香,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汪建梅,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方根香与汪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张传海
代理
审判员 高少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