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81号罪犯漆军,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泸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漆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2768.22元。2009年5月2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8月31日、2013年1月23日、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漆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漆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1.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漆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