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595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志丹县。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