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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859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隋惠国、孙桂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隋惠国,孙桂芬,刘杰,李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隋惠国。

被执行人:孙桂芬。

被执行人:刘杰。

被执行人:李志华。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隋惠国、孙桂芬名下位于寿光荟仕名苑1号楼1-1-2(房产证号20××49)、1-1-4-1(房产证号20××13)房产;位于寿光五洲国际商品博览城12-109号房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