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隋惠国。
被执行人:孙桂芬。
被执行人:刘杰。
被执行人:李志华。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隋惠国、孙桂芬名下位于寿光荟仕名苑1号楼1-1-2(房产证号20××49)、1-1-4-1(房产证号20××13)房产;位于寿光五洲国际商品博览城12-109号房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