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支行(代表人李兴伟,组织机构代码证:96471679-1)与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48701-X)、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杰鸣,组织机构代码证:75178840-9)、山东汇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49818-1)、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支行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崔运森 执行员 郭本厚 执行员 张 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广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