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41号罪犯张强,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7次,获积分433分,2013、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减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徐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丽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