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章清。
被执行人: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寅,该公司总经理。李章清与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照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李章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明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陈宝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