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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276号

冯国均与肖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国均,肖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肖杨,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肖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冯国均尚未实现的债权41165.02元、案件受理费2047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军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胡浪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