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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89号

王旭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89号罪犯王旭君,男,生于1989年4月9日,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9月减刑一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获积分2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服刑期间就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旭君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秀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