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王爱国,该行行长。地址:乾县城关镇乾师委托代理人殷建国,男。被执行人张伟涛,男。被执行人潘奎香,女。被执行人张永世,男。被执行人陈芳珍,女。被执行人韩景民,男。被执行人王书芹,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740元,执行费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被执行人张伟涛案件款2545元,执行回被执行人潘奎香案件款22300元,合计2484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领取。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表示本案全部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军岗
审 判 员 张利军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