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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02342号

申请执行人冷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某,沈阳市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2342号申请执行人冷某。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冷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3123.9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民四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俊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