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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664-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66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平,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87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22.92万元,执行费3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后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字第00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15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

审判员:王军

代理

审判员任彦军执行员:张惠恒记录人:刘瑞评议如下:张惠恒: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87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22.92万元,执行费3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后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字第00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王军:同意终结。任彦军: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同意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字第00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