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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执字第455号

赵新与刘清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刘清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赵新,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刘清岭,男,196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该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