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赵新,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刘清岭,男,196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该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