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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502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仉威、李秀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仉威,李秀娟,王云波,王云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仉威。

被执行人:李秀娟。

被执行人:王云波。

被执行人:王云江。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秀娟、仉威名下位于寿光市美林花园15-2-1201号房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