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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324号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某、马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马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某、马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5)第15-013号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廷甫执行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