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507号罪犯谢贵宝,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德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贵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88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谢贵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贵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贵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贵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