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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1429号

李国灿、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灿;赵伟;金向辉;赵柯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灿,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赵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金向辉,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赵柯琰,男,199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李国灿诉被执行人赵伟、金向辉、赵柯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3619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李国灿于2016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361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天然执行员  王德成执行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