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官法执字第2211号

申请人吴节与被执行人吴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节;吴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211号

申请执行人:吴节,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吴青,女,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青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权利人吴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青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查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保俊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谷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