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477号
原告:陈某,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杨某,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