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123号陈博申请夏建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孟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博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建文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孟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李晓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