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647号罪犯张卫生,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卫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卫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四年二月十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六年四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19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二○○八年九月十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卫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卫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卫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卫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