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363号原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送表矿区安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亚辉,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建超,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了原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新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