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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庆海、孙庆华、鲁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庆海,孙庆华,鲁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孙庆海。

被执行人:孙庆华。

被执行人:鲁玉良。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5)德众信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79000元,已执行了0元,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众信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郑宜平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