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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483号

廖元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83号罪犯廖元华,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元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2011年3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3日、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元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元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2.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廖元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元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