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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82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与被执行人应玲、侯雪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应玲,侯雪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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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8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被执行人应玲,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侯雪亚,女,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与被执行人应玲、侯雪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玲、侯雪亚均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现工资均被冻结(待扣划)。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李立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