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大兴安岭。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兰法督字第3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长 凤 民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