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001号原告惠兴兰,女,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俭,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濮方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芬芬,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兴兰诉被告汤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告惠兴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兴兰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兴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惠兴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原 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