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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2001号

原告惠兴兰与被告汤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2-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惠兴兰;汤芬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001号原告惠兴兰,女,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俭,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濮方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芬芬,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兴兰诉被告汤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告惠兴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兴兰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兴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惠兴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原 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