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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789号

张新民与孙士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789号原告张新民,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士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民与被告孙士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民不能提供被告孙士福准备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长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