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789号原告张新民,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士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民与被告孙士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民不能提供被告孙士福准备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长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