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724-2号
原告:李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胡蓓蓓,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陶涛,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7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蓓蓓车牌号为皖S2R5**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