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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724-2号

原告李磊与被告胡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磊,胡蓓蓓,陶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724-2号

原告:李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胡蓓蓓,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陶涛,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7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蓓蓓车牌号为皖S2R5**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