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3450号之四

陈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8-21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450号之四原告陈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贺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路营业所账户62×××76内的金额50000元进行保全,原告陈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路营业所账户62×××76内的金额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利军

审 判 员  蔡 伦

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