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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4执93号

关朝振与关春荣、罗洁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朝振,关春荣,罗洁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关朝振,男,汉族。被执行人关春荣,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洁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关朝振与被执行人关春荣、罗洁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永莉

代理

审判员  王运钧

代理

审判员  陆海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展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