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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991号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991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陈凯,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