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991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陈凯,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