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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66号

董国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66号罪犯董国锋,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汉族。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以(2012)甘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获积分279分,2014年度、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国锋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瓶

审 判 员  马 斌

代理

审判员  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