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93号罪犯马永林,男,生于1966年1月23日,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临州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0月31日核准。2004年4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2011、2013年12月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获积分2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林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秀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