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056号原告杨淑军,女,满族,住隆化县韩麻营镇。身份证号:xxx。被告尹建杰,男,满族,住隆化县韩麻营镇。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军与被告尹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由德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