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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056号

原告杨淑军诉被告尹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淑军,尹建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056号原告杨淑军,女,满族,住隆化县韩麻营镇。身份证号:xxx。被告尹建杰,男,满族,住隆化县韩麻营镇。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军与被告尹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由德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