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执469号

孟凡江与李春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江,李春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69号申请执行��孟凡江,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春清,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孟凡江申请执行李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500元。申请执行人孟凡江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4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