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1年11月27日生,住开远市。关于李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开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执行得款1200元已兑付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0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辉
审判员 许正华
审判员 宁仲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