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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396号

李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1年11月27日生,住开远市。关于李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开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执行得款1200元已兑付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0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辉

审判员  许正华

审判员  宁仲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