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069号原告马方建,男,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巧英、赵星(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可,男,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方建与被告王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方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弓永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