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85号罪犯马一不拉黑麦,男,生于1970年7月18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临州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4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获积分3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一不拉黑麦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秀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