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67号罪犯张兴科,男,生于1989年7月24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昭阳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4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兴科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魏福海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