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董卫中,男,45岁。委托代理人杜明军。被执行人刘杰,男,62岁。本院在执行董卫中申请执行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卫中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