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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215号

崔玉坤与高徐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玉坤,高徐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215号原告崔玉坤,农民。被告高徐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坤与被告高徐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林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