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215号原告崔玉坤,农民。被告高徐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坤与被告高徐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林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宾 来源:
崔玉坤与高徐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215号原告崔玉坤,农民。被告高徐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坤与被告高徐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林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