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陈光庆,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甘德勇,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李美,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德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时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