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肖雪琴。被执行人夏失滔。被执行人刘建生。申请执行人肖雪琴与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0元,未结标的额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肖雪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