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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12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王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王维;段爱琴;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负责人:乔斌,行长。

被执行人:王维,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段爱琴,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县医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王维、段爱琴、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张传海

代理

审判员  高少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